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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時報【潘杏惠╱台北報道】

保險營業員、銀行理專、客運駕駛、新聞媒體記者等在外工作者,因出勤記載沒有必然規範,若超時工作基本拿不到加班費;勞動部昨天公告「勞工在事業場合外工作時候指點原則」,出勤紀錄不再以簽到薄、出勤卡為限,行車記錄器、GPS、手機APP打卡、Line等通信軟體都可成記錄體例。

該項指點原則合用對象包括新聞記者、電傳勞動工作者如圖稿設計者,保險、房仲等營業員和客貨車、旅遊車駕駛共4類工作者,人數約55萬多人。

但該指導原則同時也規範,勞工要自行記錄工作的起訖時間,並輔以電腦、通信軟體、對話等資料告知雇主,若勞工沒有記錄下來交付雇主,往後勞檢時,雇主拿不出出勤記載,雇主將免罰。

但包羅勞團、學者都對這種形同「自己的工時本身記」作法加以抨擊。文化大學法令系傳授邱駿彥認為,今天勞工是因為雇首要求才必須要加班,但所有的工時記錄舉證責任全加諸在勞工身上,雇主肩負批示監視權,莫非不用負任何責任嗎?

不過勞動部勞動前提及就業平等司司長劉傳名強調,在外工作者工時原本就難以認定,只有勞工自己最清楚什麽時候上下班、加班,難不成雇首要在勞工身上裝GPS監督嗎?但實務上到底怎麼認定?以遊覽車來說,載客等待時候算不算工時?劉傳名申明,汽車駕駛在熱車、驗票、洗車、加油、保養汽車及待命時間,都算「工作時候」,只有脫離雇主批示監視,才認定是「歇息時候」。

舉例來講,旅遊車駕駛載客到某景點時,遊客下車到景點遊玩2小時,這時候若駕駛可自行使用時候,就認定為休息時間;如有遊客在車上,就算工時。


本文引用自: 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逾55萬外勤者-工時得自己記-215006213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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